400-666-5987

电话咨询

官方电话:400-666-5987

8:30-22:00(周一至周日)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律文库 对“下班途中”的认定

对“下班途中”的认定

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情详情
原告雷胜强(化名)于2008年到重庆xx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2012年12月17日18时27分打卡下班后,雷胜强到公司对面一饭店吃饭。后返回职工宿舍途中,于19时30分被钟友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钟友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胜强无责任。被告重庆市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璧山人社局)认定,雷胜强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后实业公司对部分职工进行了调查,得知雷胜强是下班外出吃过晚饭,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便向璧山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相关调查材料。璧山人社局经调查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雷胜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裁判分析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胜强下班后,先是到公司附近的饭店吃饭,其吃饭行为是下班途中的中断,且饭后又不是去公司上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雷胜强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璧山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维持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雷胜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胜强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发生在从饭店吃完晚饭后到居住地的途中,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机动车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开始,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上下班途中”的外延不断拓展。《规定》第六条明确四种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认定:(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成为判断“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

“合理”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合乎道理和事理。换言之,道理通、事理明,自然“合理”。就合理路线而言,应是合乎一般人要求的惯常的路途,不局限一种,也不限制是必经路线,但是符合理性人的安全、效益追求。合理时间则是指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

法院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信钟意宝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某投资发展公司向钟某支付剩余全部的股权转让金,并承担违约金。
 

免责声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