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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谭某40余万元合伙协议纠纷案,律师成功助当事人维权

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件详情 
        2008年11月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第三人付某、熊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某砖厂。2013年6月15日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告李某退出合伙关系,将所持砖厂合伙份额全部转给被告谭某,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合伙份额份三次支付,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7.5万元,余下17.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

  协议签订后,原李某告按照协议约定将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被告谭某,退出合伙。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

  代理经过
  本所接受原告李某委托后,指定张弦律师担任李某的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指定后便通知当事人准备涉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查明被告确实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应付40万元转让款。

  律师代理意见:原、被告及第三人四方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是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所有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合伙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自愿达成《退股协议》,该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得到了其他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地向原告支付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某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转让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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