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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案,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判

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件详情:

       2014年11月,杨某及其女朋友从重庆出发(女朋友以为自驾游,对毒品交易不知情),驾车前往云南与缅甸边境处,准备去买进一批毒品,到达目的地后,杨某与毒品卖家(“上家”)碰头见面,谈好毒品交易的数量及价格,很快进行了毒品交易。在返程过程中,途径云南昆明市,在昆明市绕城高速盘龙收费站,被昆明警方拦截挡获,警方当即从其所驾驶的车中收出毒品,后经称重及鉴定:数量1280克,种类为甲基苯丙胺,纯度为百分之五十三,杨某随即被警方以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
 
       代理经过:

       本所在接受委托后,前往昆明市盘龙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了解了基本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提出了辩护人法律意见.

昆明市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指控犯罪嫌疑人杨某,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就运输毒品罪的这个罪名,发表了法律意见,表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一重要法律意见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已有一年多吸毒史,其行为属于单纯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后带回家的行为,并未侵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权,属于非法持有当中的“携带”行为,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南宁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吸食者在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货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具备走私、贩卖、制造等相关目的,刑法定罪,应尽量遵从主客观一致,不可客观归罪。
 
       处理结果:

       最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犯罪嫌疑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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